中国温泉旅游
温泉企业的经营与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要素都是密不可分的
文/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2013年10月1日就生效实施,尽管从字面看,《旅游法》通篇无“温泉”、“酒店”、“度假村”等词语,但是温泉企业的经营与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要素都是密不可分的,作为温泉从业者当然需要认真的学习、研读《旅游法》。
最近,我们通过对该法的学习,和相关资料的阅读,整理了与温泉企业经营有关8个方面的内容,与大家共享:
1、对于温泉旅游消费者
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总则里有原则规定,又单设了一章旅游者。
近期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旅游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旅游者一样可以适用。
草案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的规定。
这部法律中重要的内容是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很多内容也都是保护旅游者权利的。比如,订立合同的问题,比如,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等等。
在旅游安全这章中,最重要的保护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安全保障的相关内容,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监督管理一章,对旅游者的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如果是梳理起来,这部法律的通篇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2、对于温泉场所购物
在温泉酒店中,大都有提供购物消费的功能区,其经营也要遵循《旅游法》中的规定。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行程安排的除外。
3、对于温泉资源、景区和规划
在《旅游法》中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讲了几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规划,景区、景点的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要打造、建设科学、合理、有品位的、一流的产品。
现在的规划对于旅游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有很多名山大川,有很多非常好的旅游资源,如果没有很好的规划,往往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有些地方是一流的资源、二流的开发,最终成为三流的产品。也有些并不太好的资源,通过非常合理、品位非常高、质量非常好的规划,最后变成很好的产品。
4、对于温泉酒店
温泉酒店的经营需要根据《旅游法》中对旅游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在第四章中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作为温泉酒店,在满足旅游者的旅游需求之外,要重视旅游者的安全保护措施。
5、对于旅游安全
《旅游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旅游安全做出专门规定,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6、对于行业的规则和法律规则
通过对旅游法的贯彻,就是通过市场调整,消除“劣币驱逐良币”。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加强政府监管,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能够实现优胜劣汰。如果真正实现优胜劣汰的调整,这就应当是旅游法的目的。
通过对旅游法的贯彻,旅游企业能够按照旅游法,市场各个主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自我规范,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旅游市场良性的发展。
7、对于行业组织
《旅游法》总则第8条确立了成立旅游行业组织的规则,实行自律管理,在有关章节条款中规定了自律组织的有关职能,如:第37条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行业组织注册制度,第90条规定了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等。
因而,成立地方性的温泉旅游协会从而带动整个地区温泉企业的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
8、对于各类合同
对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法》在制度设计上,首先保护了依法订立的合同项下的权益,有针对性地对旅游合同提出规范性要求,例如对合同必备事项的要求,对包价合同要求载明当事人信息;订立合同时,要向旅游者履行法定事项的告知义务;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以及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对不可抗力等在无法履行合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