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温泉旅游2024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该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是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研究确定的。
《通知》要求发布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以及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以便用于计算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通知》附件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
核定价格为:
小于60℃的地热水,销售核定价格为23元/立方米;
大于或等于60℃单小于90℃的地热水,销售核定价格为23元/立方米;
大于或等于90℃的地热水,销售核定价格仍然为23元/立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矿泉水(原矿产品)销售核定价格为99元/立方米。(转自奔腾融媒 地热能资讯,来源内蒙古温泉S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