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协会、温泉协会(分会)、温泉旅游企业:
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工作自2015年开展以来,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了温泉旅游行业的标准化建设,提高了温泉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了温泉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做好<温泉企业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复函》(市场函[2019]54号)意见,重新成立了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制定了规章制度。依照2017年12月原国家旅游局批准发布的《温泉旅游企业星级划分与评定》(LB/T 016-2017)、《温泉旅游泉质等级划分》(LB/T070-2017)两项行业标准,重新开始实施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工作以及开展全国温泉旅游泉质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工作
(一)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温泉星评委)的组成及办事机构。
全国温泉星评委是执行《温泉旅游企业星级划分与评定》(LB/T 016-2017)的最高机构,负责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工作,机构设在中国旅游协会。由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领导和秘书处负责人组成。
全国温泉星评委办事机构为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全国温泉星评办),设在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
(二)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的申请。
申请评定一至五星级的温泉应在对照《温泉旅游企业星级划分与评定》(LB/T016-2017)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由申评企业向全国温泉星评办提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及评定流程见附件二),由全国温泉星评办委派星评员前往申评温泉进行星级评定;获得全国温泉星评委授权的省、直辖市(名单见附件六)内温泉旅游企业,也可向省级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星级申请材料,由省级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进行一至三星级温泉的星级初评和终评,以及四、五星级温泉的星级初评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全国温泉星评办,由全国温泉星评办委派星评员再做终评及复核等评定工作。评定结果报全国温泉星评委审批。
(三)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的费用(详见附件二)。
二、关于全国温泉旅游泉质等级评定工作
(一)全国温泉旅游泉质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温泉泉评委)的组成及办事机构。
在全国温泉星评委下,设置全国温泉泉评委(非常设机构)。由温泉旅游、水文地质、医疗康养等学科的专家组成。
全国温泉泉评委办事机构为全国温泉旅游泉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全国温泉泉评办),设在中国旅游协会温泉旅游分会。
(二)温泉旅游泉质评定的申请。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划营业的温泉企业,宜在正式营业前申请泉质等级评定。已开业运营温泉企业可按正常程序提报申请(申请材料及评定流程见附件五)。申评企业可直接向全国温泉泉评办提交申请,由全国温泉泉评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专业要求取样,送至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或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进行泉质检测分析,出具检测分析报告;获得全国温泉泉评委授权的省、直辖市(名单见附件六)内申评企业,也可向省级温泉旅游泉质等级评定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专业泉质检测机构进行泉质检测分析,出具检测分析报告,并将结果上报全国温泉泉评办,由全国温泉泉评委评定审批。
(三)温泉旅游泉质评定的费用(详见附件五)。
附件一:温泉旅游企业星级划分与评定LBT016-2017.pdf
附件三: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报告书-直评.doc/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报告书-授权省.doc
全国温泉星评办、全国温泉泉评办
联系人:朱姝蒙
电 话:010-65872991
全国温泉旅游企业星级评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